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等规定,2020年12月31日前设立登记的各类市场主体(包含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于2021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为2021年3月1日至6月30日)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西),网址http://sx.gsxt.gov.cn,报送并公示2020年度报告。逾期未报送的将被实施联合惩戒,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形成永久失信记录。
太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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