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太原市房产管理局、朔州市城市管理局、朔州市规划自然资源局、山西转型综改示范区管委会建设管理部:
为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推进房地产市场信用体系建设,促进房地产市场秩序持续规范,营造公平有序、诚信守法的房地产市场环境,按照《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房地产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晋建房字〔2020〕121号,以下简称《评价办法》),经研究,决定从2020年12月起,开展2018-2019年山西省房地产企业信用评价工作(以下简称“信用评价”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评范围
注册地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且满足下列条件,应参加此次信用评价:依法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依法注册登记、备案(建立信用档案)的物业服务企业、房地产估价机构和房地产经纪机构。
二、评价方式
参加本次信用评价的房地产企业(以下简称“参评企业”)通过“山西数字房产”平台外网端(网址为http://223.75.71.50:8082/zhfcsub/subwwsb/)进行网上申报。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登录“山西数字房产”平台政务端(网址为http://223.75.71.50:8082/zhfceps/login/),按照《评价办法》规定的权限和职责,进行资料审核、实地核查、征求意见等考核评价工作。
三、时间安排
1.培训阶段(2020年12月21日至12月27日):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所辖县(市、区)房地产开发企业参加“山西数字房产”平台操作使用培训,培训工作安排另行通知。
2.准备阶段(2020年12月27日前):各参评企业按照要求,将相关信息和印证材料整理录入“山西数字房产”平台,填写信用评价申请表,并上报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3.核实阶段(2021年1月12日前):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企业申报资料进行核实,并统一提交至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4.初评阶段(2021年2月9日前):对属于省厅评价职责范围的企业,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完成初审和上报工作;省厅和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评价职责对企业申报资料进行审核,提出信用评价初步结论。
5.公示初评结论(2021年2月26日前):省、市两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对初评结论进行公示。存在异议由相应评价部门核实,并重新评定。
6.公布评价结果(2021年3月12日前):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将评价结论报省厅,形成最终评审结果,由省厅通过“山西数字房产”平台、厅门户网站等平台统一公布信用评价结果。
四、注意事项
1.参评企业须认真填报相关信息,并对所报送信息的真实性负责。经查存在弄虚作假行为或逾期未报送评价材料的企业,信用评价等级直接评为C级。
2.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函征相关部门意见,依据市场监管、发展改革、自然资源、税务、法院、人民银行、银保监、行政审批等相关部门函告的涉及房地产企业和项目违法违规行为信息对企业进行信用评价;要建立健全部门信息共享机制,定期汇总相关部门的企业信用信息;要进一步完善信用评价结果应用,鼓励各级主管部门在资质管理、日常监管、专项检查、政策扶持、评优评先、表彰奖励等环节中积极应用信用信息和评价结果,实施分类监管,并将信用评价结果及时推送至同级相关部门和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建立健全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
3.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此次信用评价工作,精心组织,周密安排,认真审核,严格把关,确保评价结果的公开、公平、公正。省厅将组织专家按照不低于5%的比例进行实地抽查、核验。对发现问题的企业,从严从重扣分,情节严重的一票否决;对审核把关不严、存在严重错误的辖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严肃问责。
请各单位将本通知转发至所辖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山西省房地产企业信用评价评分表.pdf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12月1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