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口与海岸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
港口与海岸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分为一级、二级、三 级。
37.1 一级资质标准
37.1.1 企业资产
净资产 8000 万元以上。
37.1.2 企业主要人员
(1)港口与航道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不少于 12 人。
(2)技术负责人具有 10 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 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港口与航道工程专业高级职称; 工程序列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 35 人,其中港口与 航道工程、机械、电气等专业齐全。
(3)持有岗位证书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少于 20 人,且质量员、安全员等人员齐全。
(4)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中级工以上技术工人(含 施工船员)不少于 50 人。
37.1.3 企业工程业绩
近 5 年承担过下列 5 类中的 3 类工程的施工,工程 质量合格。
(1)沿海 5 万吨级或内河 2000 吨级以上码头;
(2)5 万吨级以上船坞工程;
(3)水深大于 5 米防波堤工程 600 米以上;
(4)沿海 20 万平方米或内河 10 万平方米以上港 区堆场工程;
(5)1000 米以上围堤护岸工程。
37.1.4 技术装备
具有下列 4 项中的 2 项施工机械设备:
(1)架高 60 米以上打桩船;
(2)200 吨以上起重船;
(3)排宽 40 米以上铺排船;
(4)总装机功率 2000 千瓦以上挖泥船或 100 立方 米/小时以上砼搅拌船。
37.2 二级资质标准
37.2.1 企业资产
净资产 4000 万元以上。
37.2.2 企业主要人员
(1)港口与航道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不少于7人。
(2)技术负责人具有 8 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港口与航道工程专业高级职称或 港口与航道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工程序列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 25 人,其中港口与航道工程、机械、电气等专业齐全。
(3)持有岗位证书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少于 15 人,且质量员、安全员等人员齐全。
(4)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中级工以上技术工人(含施工船员)不少于 30 人。
37.2.3 企业工程业绩
近 5 年承担过下列 4 类中的 3 类工程的施工,工程 质量合格。
(1)沿海 1 万吨级或内河 1000 吨级以上码头;
(2)1 万吨级以上船坞工程;
(3)水深大于 3 米防波堤工程 300 米以上;
(4)500 米以上围堤护岸工程。
37.2.4 技术装备
具有下列 3 项中的 2 项施工机械设备:
(1)架高 30 米以上打桩船;
(2)80 吨以上起重船;
(3)4 立方米以上斗容挖泥船。
37.3 三级资质标准
37.3.1 企业资产
净资产 800 万元以上。
37.3.2 企业主要人员
(1)港口与航道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不少于 4人。
(2)技术负责人具有 5 年以上从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港口与航道工程专业中级以上职称或 港口与航道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工程序 列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 8 人。
(3)持有岗位证书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少于 10 人,且质量员、安全员等人员齐全。
(4)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中级工以上技术工人(含 施工船员)不少于 20 人。
(5)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主持完成本类 别资质二级以上标准要求的工程业绩不少于 2 项。
37.3.3 技术装备
具有下列 3 项中的 2 项施工机械设备:
(1)打桩船;
(2)起重船;
(3)2 立方米以上斗容挖泥船。
37.4 承包工程范围
37.4.1 一级资质
可承担各类港口与海岸工程的施工,包括码头、防波堤、护岸、围堰、堆场道路及陆域构筑物、筒仓、船坞、船台、滑道、水下地基及基础、土石方、海上灯塔、 航标与警戒标志、栈桥、人工岛及平台、海上风电、海 岸与近海等工程。
37.4.2 二级资质
可承担下列港口与海岸工程的施工,包括沿海 5 万吨级及内河 5000 吨级以下码头、水深小于 7 米的防波 堤、5 万吨级以下船坞船台及滑道工程、1200 米以下围 堤护岸工程,以及相应的堆场道路及陆域构筑物、筒仓、 水下地基及基础、土石方、海上灯塔、航标与警戒标志、 栈桥、人工岛及平台、海岸与近海等工程。
37.4.3 三级资质
可承担下列港口与海岸工程的施工,包括沿海 1 万吨级及内河 3000 吨级以下码头、水深小于 4 米的防波 堤、1 万吨级以下船坞船台及滑道工程、800 米以下围 堤护岸工程,以及相应的堆场道路及陆域构筑物、水下 地基及基础、土石方、航标与警戒标志、栈桥、海岸与 近海等工程。
港航设备安装及水上交管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
港航设备安装及水上交管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分为 一级、二级。
40.1 一级资质标准
40.1.1 企业资产
净资产 3000 万元以上。
40.1.2 企业主要人员
(1)港口与航道工程、机电工程、通信与广电工 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合计不少于 8 人。
(2)技术负责人具有 10 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 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机电工程(或通信工程)专业高 级职称;工程序列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 25 人,其 中机电工程、通信工程等专业齐全。
(3)持有岗位证书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少于 15 人,且质量员、安全员等人员齐全。
(4)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中级工以上技术工人不 少于 15 人。
40.1.3 企业工程业绩
近 5 年承担过下列 7 类中的 2 类工程的施工,工程 质量合格。
(1)沿海 5 万吨级或内河 1000 吨级以上散货、集
装箱码头成套装卸设备安装工程;
(2)油、气码头成套设备安装工程;
(3)1000 吨级以上船闸设备安装工程;
(4)300 吨级以上升船机设备安装工程;
(5)单项合同额 500 万元以上的水上船舶交通管 理系统工程;
(6)单项合同额 500 万元以上的海上通信导航工程;
(7)单项合同额 500 万元以上的内河通信导航工 程。
40.2 二级资质标准
40.2.1 企业资产
净资产 800 万元以上。
40.2.2 企业主要人员
(1)港口与航道工程、机电工程、通信与广电工 程专业注册建造师合计不少于 8 人。
(2)技术负责人具有 8 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 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机电工程(或通信工程)专业高 级职称或机电工程(或通信与广电工程)专业一级注册 建造师执业资格;工程序列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机电工程、通信工程等专业齐全。
(3)持有岗位证书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少于 10 人,且质量员、安全员等人员齐全。
(4)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中级工以上技术工人不 少于 10 人。
(5)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主持完成过本 类别资质一级标准要求的工程业绩不少于 2 项。
40.3 承包工程范围
40.3.1 一级资质
可承担各类港口装卸设备安装及配套工程的施工, 各类船闸、升船机、航电枢纽设备安装工程的施工, 各类水上交通管制工程的施工。
40.3.2 二级资质
可承担沿海 5 万吨级和内河 5000 吨级以下散货(含 油、气)、杂货和集装箱码头成套装卸设备安装工程, 1000 吨级以下船闸或 300 吨级以下升船机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单项合同额 1000 万元以下的各类水上交通管制 工程的施工。
注:水上交通管制工程包括水上船舶交通管理系统 工程(VTS 系统)、船舶自动识别系统工程(AIS 系统)、水上视频监控系统工程(CCTV 系统)、海上通信导航工程(海岸电台、甚高频电台、海事卫星通信、海上遇险 与安全系统等)、内河通信导航工程(长途干线、江岸 电台、甚高频电台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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