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口与航道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标准
港口与航道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分为特级、一级、 二级、三级。
4.1 一级资质标准
4.1.1 企业资产
净资产 1 亿元以上。
4.1.2 企业主要人员
(1)港口与航道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不少于 15 人。
(2)技术负责人具有 10 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 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港口与航道工程专业高级职称; 工程序列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 60 人,其中港口与 航道工程、机械、电气等专业齐全。
(3)持有岗位证书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少于 25 人,且质量员、安全员等人员齐全。
(4)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中级工以上技术工人(含 施工船员)不少于 75 人。
4.1.3 企业工程业绩
近 5 年承担过下列 10 类中的 5 类工程的施工,工 程质量合格。
(1)沿海 5 万吨级或内河 2000 吨级以上码头工程;
(2)5 万吨级以上船坞工程;
(3)水深大于 5 米的防波堤工程 600 米以上;
(4)沿海 5 万吨级或内河 1000 吨级以上航道工程;
(5)1000 吨级以上船闸或 300 吨级以上升船机工 程;
(6)500 万立方米以上疏浚工程;
(7)400 万立方米以上吹填造地工程;
(8)沿海 20 万平方米或内河 10 万平方米以上港区堆场工程;
(9)1000 米以上围堤护岸工程;
(10)5 万立方米以上水下炸礁、清礁工程。
4.1.4 技术装备
具有下列 7 项中的 2 项施工机械设备:
(1)架高 60 米以上打桩船;
(2)200 吨以上起重船;
(3)3000 吨级以上半潜驳或 100 立方米/小时以上 砼搅拌船;
(4)排宽 40 米以上铺排船;
(5)2000 立方米以上舱容耙吸式挖泥船;
(6)总装机功率 5000 千瓦以上绞吸式挖泥船;
(7)8 立方米以上斗容挖泥船。
4.2 二级资质标准
4.2.1 企业资产
净资产 4000 万元以上。
4.2.2 企业主要人员
(1)港口与航道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不少于 8人。
(2)技术负责人具有 8 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港口与航道工程专业高级职称或 港口与航道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工程序 列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 30 人,其中港口与航道工 程、机械、电气等专业齐全。
(3)持有岗位证书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少于 15 人,且质量员、安全员等人员齐全。
(4)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中级工以上技术工人(含 施工船员)不少于 50 人。
4.2.3 企业工程业绩
近 5 年承担过下列 10 类中的 5 类工程的施工,工 程质量合格。
(1)沿海 1 万吨级或内河 1000 吨级以上码头工程;
(2)1 万吨级以上船坞工程;
(3)水深大于 3 米的防波堤工程 300 米以上;
(4)沿海 2 万吨级或内河 300 吨级以上航道工程;
(5)300 吨级以上船闸或 50 吨级以上升船机工程;
(6)200 万立方米以上疏浚工程;
(7)150 万立方米以上吹填造地工程;
(8)沿海 10 万平方米或内河 5 万平方米以上港区 堆场工程;
(9)500 米以上围堤护岸工程;
(10)3 万立方米以上水下炸礁、清礁工程。
4.2.4 技术装备
具有下列 5 项中的 2 项施工机械设备:
(1)架高 30 米以上打桩船;
(2)80 吨以上起重船;
(3)排宽 20 米以上铺排船;
(4)总装机功率 1600 千瓦以上绞吸式挖泥船;
(5)4 立方米以上斗容挖泥船。
4.3 三级资质标准
4.3.1 企业资产
净资产 800 万元以上。
4.3.2 企业主要人员
(1)港口与航道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不少于 5 人。
(2)技术负责人具有 5 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港口与航道工程专业高级职称或港口与航道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工程序 列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 10 人,其中港口与航道工 程、机械、电气等专业齐全。
(3)持有岗位证书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少于 10 人,且质量员、安全员等人员齐全。
(4)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中级工以上技术工人(含 施工船员)不少于 30 人。
(5)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主持完成过本 类别资质二级以上标准要求的工程业绩不少于 2 项。
4.3.3 技术装备
具有下列 4 项中的 2 项施工机械设备:
(1)打桩船;
(2)起重船;
(3)总装机功率 1200 千瓦以上挖泥船;
(4)2 立方米以上斗容挖泥船。
4.4 承包工程范围
4.4.1 一级资质
可承担各类港口与航道工程的施工,包括码头、防 波堤、护岸、围堰、堆场道路和陆域构筑物、筒仓、船 坞、船台、滑道、船闸、升船机、水下地基及基础、土石方、海上灯塔、航标、栈桥、人工岛及平台、海上风电、海岸与近海工程、港口装卸设备机电安装、通航建 筑设备机电安装、河海航道整治与渠化工程、疏浚与吹 填造地、水下开挖与清障、水下炸礁清礁等工程。
4.4.2 二级资质
可承担下列港口与航道工程的施工,包括沿海 5 万吨级和内河 5000 吨级以下码头、水深小于 7 米的防波 堤、5 万吨级以下船坞船台和滑道工程、1000 吨级以下 船闸和 300 吨级以下升船机工程、沿海 5 万吨级和内河1000 吨级以下航道工程、600 万立方米以下疏浚工程或陆域吹填工程、沿海 28 万平方米或内河 12 万平方米以 下堆场工程、1200 米以下围堤护岸工程、6 万立方米以 下水下炸礁清礁工程,以及与其相对应的道路与陆域构 筑物、筒仓、水下地基及基础、土石方、航标、栈桥、 海岸与近海工程、港口装卸设备机电安装、通航建筑设 备机电安装、水下开挖与清障等工程。
4.4.3 三级资质
可承担下列港口与航道工程的施工,包括沿海 1 万吨级和内河 3000 吨级以下码头、水深小于 4 米的防波 堤、1 万吨级以下船坞船台和滑道工程、300 吨级以下 船闸和 50 吨级以下升船机工程、沿海 2 万吨级和内河500 吨级以下航道工程、300 万立方米以下疏浚工程或陆域吹填工程、沿海 12 万平方米或内河 7 万平方米以下港区堆场工程、800 米以下围堤护岸工程、4 万立方 米以下水下炸礁清礁工程,以及与其相对应的道路与陆 域构筑物、筒仓、水下地基及基础、土石方、航标、栈 桥、海岸与近海工程、港口装卸设备安装、通航建筑设 备安装、水下开挖与清障等工程。
铁路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标准
铁路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分为特级、一级、二级、 三级。
3.1 一级资质标准
3.1.1 企业资产
净资产 1 亿元以上。
3.1.2 企业主要人员
(1)铁路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不少于 15 人。
(2)技术负责人具有 10 年以上从事铁路工程施工 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铁道工程(或桥梁工程或隧 道工程)专业高级职称;铁道工程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 称人员不少于 75 人。
(3)持有岗位证书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少于 50 人,且施工员、测量员、质量员、安全员、试验员、材 料员、标准员、机械员、劳务员、资料员齐全。
(4)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中级工以上技术工人不 少于 200 人。
3.1.3 企业工程业绩
近 10 年承担过下列 5 类中的 3 类工程的施工,其中至少有第 1 类所列工程,工程质量合格。
(1)累计 150 公里以上Ⅰ级铁路综合工程(不包括铁路电务、电气化和铺轨架梁工程);
(2)2 座全长 1000 米以上铁路隧道;
(3)3 座单跨 32 米且桥长 100 米以上的铁路桥梁;
(4)2 个单项合同额 5000 万元以上新建或改建站场;
(5)2 个单项合同额 1 亿元以上的总承包铁路综合工程(不包括铁路电务、电气化和铺轨架梁工程)。
3.2 二级资质标准
3.2.1 企业资产
净资产 4000 万元以上。
3.2.2 企业主要人员
(1)铁路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不少于 8 人。
(2)技术负责人具有 8 年以上从事铁路工程施工 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铁道工程(或桥梁工程或隧 道工程)专业高级职称;铁道工程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 称人员不少于 40 人。
(3)持有岗位证书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少于 30 人,且施工员、测量员、质量员、安全员、试验员、材 料员、标准员、机械员、劳务员、资料员等人员齐全。
(4)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中级工以上技术工人不 少于 100 人。
3.2.3 企业工程业绩
近 10 年承担过下列 5 类中的 3 类工程的施工,其中至少有第 1 类所列工程,工程质量合格。
(1)累计 60 公里以上铁路综合工程(不包括铁路 电务、电气化和铺轨架梁工程);
(2)3 座全长 100 米以上铁路隧道;
(3)8 座单跨 24 米的铁路桥梁;
(4)3 座中间站;
(5)2 个单项合同额 2000 万元以上的总承包铁路 综合工程(不包括铁路电务、电气化和铺轨架梁工程)。
3.3 三级资质标准
3.3.1 企业资产
净资产 800 万元以上。
3.3.2 企业主要人员
(1)铁路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不少于 3 人。
(2)技术负责人具有 5 年以上从事铁路工程施工 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铁道工程(或桥梁工程或隧 道工程)专业中级以上职称;铁道工程相关专业中级以 上职称人员不少于 20 人。
(3)持有岗位证书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少于 20人,且施工员、测量员、质量员、安全员、试验员、材 料员、标准员、机械员、劳务员、资料员等人员齐全。
(4)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中级工以上技术工人不 少于 50 人。
(5)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主持完成过本 类别资质二级以上标准要求的工程业绩不少于 2 项。
3.4 承包工程范围
3.4.1 一级资质
可承担新建、改建 30 公里以下Ⅰ级铁路工程施工, 以及Ⅱ、Ⅲ、Ⅳ级铁路工程施工(不包括钢板梁桥和单 跨大于 64 米的桥梁、全长 3000 米以上的隧道,以及铁 路电务、电气化和铺轨架梁工程专业承包资质范围内的 工程)。
3.4.2 二级资质
可承担新建、改建 15 公里以下Ⅰ级铁路工程、30 公里以下Ⅱ、Ⅲ、Ⅳ级铁路工程施工(不包括钢桁梁、 钢板梁桥及单跨大于 32 米的桥梁、全长 1200 米以上的 隧道,以及铁路电务、电气化和铺轨架梁工程专业承包 资质范围内的工程)。
3.4.3 三级资质
可承担新建、改建 15 公里以下Ⅲ、Ⅳ级铁路综合工程的施工(不包括钢桁梁、钢板梁桥及单跨大于 24 米的桥梁、全长 200 米以上的隧道,以及铁路电务、电气 化和铺轨架梁工程专业承包资质范围内的工程)。
注:铁道工程相关专业职称包括铁道工程、桥梁工 程、隧道工程以及铁路线路、站场、路基、轨道等专业 职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