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山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标准
矿山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分为特级、一级、二级、 三级。
7.1 一级资质标准
7.1.1 企业资产
净资产 1 亿元以上。
7.1.2 企业主要人员
(1)矿业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不少于 12 人,机电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不少于 3 人。
(2)技术负责人具有 10 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 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矿建工程专业高级职称;矿山工 程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 60 人,且专业齐 全。
(3)持有岗位证书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少于 50 人,且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机械员、造价员、劳 务员等人员齐全。
(4)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中级工以上技术工人不 少于 150 人。
7.1.3 企业工程业绩
近 10 年承担过下列 5 类中的 2 类或某 1 类的 3 项 工程的施工总承包或主体工程承包,工程质量合格。
(1)100 万吨/年以上铁矿采、选工程;
(2)100 万吨/年以上有色砂矿或 60 万吨/年以上 有色脉矿采、选工程;
(3)120 万吨/年以上煤矿工程或 300 万吨/年以上 洗煤工程;
(4)60 万吨/年以上磷矿、硫铁矿或 30 万吨/年以 上铀矿工程;
(5)20 万吨/年以上石膏矿、石英矿或 70 万吨/ 年以上石灰石矿等建材矿山工程。
7.2 二级资质标准
7.2.1 企业资产
净资产 4000 万元以上。
7.2.2 企业主要人员
(1)矿业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不少于 10 人,机电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不少于 2 人。
(2)技术负责人具有 8 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 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矿建工程专业高级职称或矿业工 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矿山工程相关专业中 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 25 人,且专业齐全。
(3)持有岗位证书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少于 30 人,且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机械员、造价员、劳务员等人员齐全。
(4)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中级工以上技术工人不 少于 75 人。
7.2.3 企业工程业绩
近 10 年承担过下列 5 类中的 2 类或某 1 类的 2 项 工程的施工总承包或主体工程承包,工程质量合格。
(1)60 万吨/年以上铁矿采、选工程;
(2)60 万吨/年以上有色砂矿或 30 万吨/年以上有 色脉矿采、选工程;
(3)45 万吨/年以上煤矿工程或 150 万吨/年以上 洗煤工程;
(4)30 万吨/年以上磷矿、硫铁矿或 20 万吨/年以 上铀矿工程;
(5)10 万吨/年以上石膏矿、石英矿或 40 万吨/ 年以上石灰石矿等建材矿山工程。
7.3 三级资质标准
7.3.1 企业资产
净资产 800 万元以上。
7.3.2 企业主要人员
(1)矿业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不少于 4 人,机电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不少于 1 人。
(2)技术负责人具有 5 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矿建工程专业中级以上职称或矿 业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矿山工程相关专业中 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 10 人,且专业齐全。
(3)持有岗位证书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少于 15 人,且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机械员、造价员、劳 务员等人员齐全。
(4)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中级工以上技术工人不 少于 30 人。
(5)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主持完成过本 类别资质二级以上标准要求的工程业绩不少于 2 项。
7.4 承包工程范围
7.4.1 一级资质
可承担各类矿山工程的施工。
7.4.2 二级资质
可承担下列矿山工程(不含矿山特殊法施工工程) 的施工:
(1)120 万吨/年以下铁矿采、选工程;
(2)120 万吨/年以下有色砂矿或 70 万吨/年以下 有色脉矿采、选工程;
(3)150 万吨/年以下煤矿矿井工程(不含高瓦斯及(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复杂以上的矿井、立井井深大于 600 米的工程项目)
或 360 万吨/年以下洗煤工程;
(4)70 万吨/年以下磷矿、硫铁矿或 36 万吨/年以 下铀矿工程;
(5)24 万吨/年以下石膏矿、石英矿或 80 万吨/ 年以下石灰石矿等建材矿山工程。
7.4.3 三级资质
可承担下列矿山工程(不含矿山特殊法施工工程) 的施工:
(1)70 万吨/年以下铁矿采、选工程;
(2)70 万吨/年以下有色砂矿或 36 万吨/年以下有 色脉矿采、选工程;
(3)60 万吨/年以下煤矿矿井工程(不含高瓦斯及(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水文地质条件 复杂以上的矿井、立井井深大于 600 米)或 180 万吨/ 年以下洗煤工程;
(4)36 万吨/年以下磷矿、硫铁矿或 24 万吨/年以 下铀矿工程;
(5)12 万吨/年以下石膏矿、石英矿或 48 万吨/ 年以下石灰石矿等建材矿山工程。
注:
1.矿山工程包括矿井工程(井工开采)、露天矿工 程、洗(选)矿工程、尾矿工程、井下机电设备安装及 其他地面生产系统和矿区配套工程。
其他地面生产系统是指转载点、原料仓(产品仓)、 装车仓(站)以及相互连接的皮带输送机栈桥的土建及 相对应的设备安装工程。
矿区配套工程是指矿区内专用铁路工程、公路工 程、送变电工程、通讯工程、环保工程、绿化工程等。
2.矿山工程相关专业职称包括矿建、结构、机电、地质、测量、通风安全等专业职称。
石油化工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标准
石油化工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分为特级、一级、二 级、三级。
9.1 一级资质标准
9.1.1 企业资产
净资产 1 亿元以上。
9.1.2 企业主要人员
(1)机电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不少于 15 人。
(2)技术负责人具有 10 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 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工程序列高级职称;工程序列中 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 80 人,其中石油化工(或(油 气田)地面建设或油气储运或石油炼制或化工工程或化 工工艺或化工设备)、结构、电气、机械和自动控制等 专业齐全。
(3)持有岗位证书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少于 25 人, 且质量员、安全员等人员齐全。
(4)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中级工以上技术工人不 少于 150 人。
9.1.3 企业工程业绩
近 5 年承担过下列 2 类中的 1 类工程的施工,工程 质量合格。
(1)单项合同额 1 亿元以上的中型石油化工工程施工总承包或主体工程承包 3 项;
(2)单项合同额 3500 万元以上的石油化工主体装置(可含附属设施)检维修工程 3 项。
9.2 二级资质标准
9.2.1 企业资产
净资产 4000 万元以上。
9.2.2 企业主要人员
(1)机电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不少于 12 人。
(2)技术负责人具有 8 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 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工程序列高级职称或机电工程专 业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工程序列中级以上职称人 员不少于 40 人,其中石油化工(或(油气田)地面建 设或油气储运或石油炼制或化工工程或化工工艺或化 工设备)、结构、电气、机械和自动控制等专业齐全。
(3)持有岗位证书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少于 15 人,且质量员、安全员等人员齐全。
(4)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中级工以上技术工人不 少于 75 人。
9.2.3 企业工程业绩
近 5 年承担过下列 2 类中的 1 类工程的施工,工程质量合格。
(1)单项合同额 3000 万元以上的石油化工工程施工总承包或主体工程承包 3 项;
(2)单项合同额 2500 万元以上的石油化工主体装置(可含附属设施)检维修工程 3 项。
9.3 三级资质标准
9.3.1 企业资产
净资产 1000 万元以上。
9.3.2 企业主要人员
(1)机电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不少于 5 人。
(2)技术负责人具有 5 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 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工程序列中级以上职称或机电工 程专业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工程序列中级以上职称人 员不少于 10 人,且石油化工(或(油气田)地面建设 或油气储运或石油炼制或化工工程或化工工艺或化工 设备)、结构、电气、机械和自动控制等专业齐全。
(3)持有岗位证书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少于 8 人,且质量员、安全员等人员齐全。
(4)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中级工以上技术工人不 少于 30 人。
(5)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主持完成过本类别资质二级以上标准要求的工程业绩不少于 2 项。
9.4 承包工程范围
9.4.1 一级资质
可承担各类型石油化工工程的施工和检维修。
9.4.2 二级资质
可承担大型以外的石油化工工程的施工,各类型石 油化工工程的检维修。
9.4.3 三级资质
可承担单项合同额 3500 万元以下、大中型以外的 石油化工工程的施工,以及大型以外的石油化工工程的 检维修。
注:
1.石油化工工程是指油气田地面、油气储运(管道、储库等)、石油化工、化工、煤化工等主体工程,配套 工程及生产辅助附属工程。
2.石油化工工程大、中型项目划分标准:
大型石油化工工程是指:
(1)30 万吨/年以上生产能力的油(气)田主体配 套建设工程;
(2)50 万立方米/日以上的气体处理工程;
(3)300 万吨/年以上原油、成品油,80 亿立方米/年以上输气等管道输送工程及配套建设工程;
(4)单罐 10 万立方米以上、总库容 30 万立方米以上的原油储库,单罐 2 万立方米以上、总库容 8 万立方米以上的成品油库,单罐 5000 立方米以上、总库容 1.5万立方米以上的天然气储库,单罐 400 立方米以上、总库容 2000 立方米以上的液化气及轻烃储库,单罐 3 万立方米以上、总库容 12 万立方米以上的液化天然气储库,单罐 5 亿立方米以上的地下储气库,以及以上储库 的配套建设工程;
(5)800 万吨/年以上的炼油工程,或者与其配套 的常减压、脱硫、催化、重整、制氢、加氢、气分、焦 化等生产装置和相关公用工程、辅助设施;
(6)60 万吨/年以上的乙烯工程,或者与其配套的 对二甲苯(PX)、甲醇、精对苯二甲酸(PTA)、丁二烯、 己内酰胺、乙二醇、苯乙烯、醋酸、醋酸乙烯、环氧乙 烷/乙二醇(EO/EG)、丁辛醇、聚酯、聚乙烯、聚丙烯、 ABS 等生产装置和相关公用工程、辅助设施;
(7)30 万吨/年以上的合成氨工程或相应的主生产 装置;
(8)24 万吨/年以上磷铵工程或相应的主生产装置;
(9)32万吨/年以上硫酸工程或相应的主生产装置;
(10)50万吨/年以上纯碱工程、10 万吨/年以上烧碱工程或相应的主生产装置;
(11)4万吨/年以上合成橡胶、合成树脂及塑料和 化纤工程或相应的主生产装置;
(12)项目投资额 6 亿元以上的有机原料、染料、 中间体、农药、助剂、试剂等工程或相应的主生产装置;
(13)30万套/年以上的轮胎工程或相应的主生产 装置;
(14)10亿标立方米/年以上煤气化、20 亿立方米/年以上煤制天然气、60 万吨/年以上煤制甲醇、100 万 吨/年以上煤制油、20 万吨/年以上煤基烯烃等煤化工工程或相应的主生产装置。
中型石油化工工程是指:大型石油化工工程规模以 下的下列工程:
(1)10 万吨/年以上生产能力的油(气)田主体配 套建设工程;
(2)20 万立方米/日以上气体处理工程;
(3)100 万吨/年以上原油、成品油,20 亿立方米/年及以上输气等管道输送工程及配套建设工程;
(4)单罐 5 万立方米以上、总库容 10 万立方米以上的原油储库,单罐 5000 立方米以上、总库容 3 万立方米以上的成品油库,单罐 2000 立方米以上、总库容 1万立方米以上的天然气储库,单罐 200 立方米以上、总库容 1000 立方米以上的液化气及轻烃储库,单罐 2 万立方米以上、总库容 6 万立方米以上的液化天然气储库,单罐 1 亿立方米以上的地下储气库,以及以上储库的配 套建设工程;
(5)500 万吨/年以上的炼油工程,或者与其配套 的常减压、脱硫、催化、重整、制氢、加氢、气分、焦 化等生产装置和相关公用工程、辅助设施;
(6)30 万吨/年以上的乙烯工程,或者与其配套的 对二甲苯(PX)、甲醇、精对苯二甲酸(PTA)、丁二烯、 己内酰胺、乙二醇、苯乙烯、醋酸、醋酸乙烯、环氧乙 烷/乙二醇(EO/EG)、丁辛醇、聚酯、聚乙烯、聚丙烯、 ABS 等生产装置和相关公用工程、辅助设施;
(7)15 万吨/年以上的合成氨工程或相应的主生产 装置;
(8)12 万吨/年以上磷铵工程或相应的主生产装置;
(9)16 万吨/年以上硫酸工程或相应的主生产装 置;
(10)30 万吨/年以上纯碱工程、5 万吨/年以上烧碱工程或相应的主生产装置;
(11)2 万吨/年以上合成橡胶、合成树脂及塑料和 化纤工程或相应的主生产装置;
(12)项目投资额 2 亿元以上的有机原料、染料、 中间体、农药、助剂、试剂等工程或相应的主生产装置;
(13)20 万套/年以上的轮胎工程或相应的主生产 装置;
(14)4 亿标立方米/年以上煤气化、5 亿立方米/ 年以上煤制天然气、20 万吨/年以上煤制甲醇、16 万吨/年以上煤制油、10 万吨/年以上煤基烯烃等煤化工工程 或相应的主生产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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